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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】
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,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如何配合协作?
来源: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日期: 2018-01-22 08:21 [打印]

  编者按: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,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,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。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,适应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需要,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《回复选登》栏目推出“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”,特请中央纪委研究室陆续解答相关问题,供大家学习参考。敬请关注。

  问: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,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如何配合协作?


   中央纪委研究室: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,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、作出通缉决定、作出限制出境决定、需要到公安机关管理的羁押场所向被羁押人员调查取证、要求协助查找被调查人、要求配合做好留置人员看护等工作,应当经监察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公安机关,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,应当予以配合。

  监察委员会经调查,认为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应当移送的,检察机关应当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。认为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的,应当作出起诉决定;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,应当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;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的,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,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监察委员会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,可以要求复议。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,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。对被调查人通缉一年后仍未到案或者死亡的,监察委员会应提请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,向审判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。

  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,可以指派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,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司法鉴定机构的,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支持配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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